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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用求控告湖南省三级法院枉法裁判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检察监督

更新时间:2018-12-10 10:38点击:

 

  光华通讯社记者赵平 赵净 李莉 王文明 梁石报道 湖南邵阳的朱用求垫资加固隆回县木瓜山水库工程,工程完工后湖南省水利厅以文件批复形式将工程造价压低为790.69万元,由原核实概算的国家、省、市、县的投资1936万元少了1000多万元,比合同约定少了800多万元。2011年6月湖南省政协湘声报《千万元落差之争》报道后,水利部于2011年6月来湖南省隆回县督查,但是湖南省水利厅一直拖着不予纠正。后来朱用求诉讼到法院,邵阳市中院一审没有支持湖南省水利厅的批复,湖南省高院二审却采用了水利厅的违法批复,致朱用求不服。今年9月份我们曾经采访过朱用求,国内外多家媒体报道了他的遭遇。时间过去两个多月了,朱用求的问题解决得怎么样了,这一直是大家关心的事情。今天朱用求又来到我们节目现场,我们看看他给我们带来了什么好消息。

  主持人:现在坐在我身边的就是朱用求。朱先生,你好。

  朱用求:主持人好,观众朋友们好。

  主持人:朱先生,今天你来到我们节目现场,有什么好消息给大家说吗?

  朱用求:2018年10月31日我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行政检察监督申请书,2018年11月7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我的申请,检察官吴莎负责办理本案。

  主持人:今天你除了告诉大家这个好消息外,就案子本身你还有什么问题要和大家说吗?

  朱用求:我还是想重点说说湖南省水利厅违法批复和法院枉法裁判问题。

  主持人:那你就先和大家说说你是怎么认为水利厅的批复是违法的吧?

  朱用求: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10)2号批复》是非法的、无效的:

  1、湖南省水利厅无权力作此批复。因该项目属于“中央在立项阶段决定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根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二十九条“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法不授权不可为,根据该原则,湖南省水利厅无法律授权作出该批复;当然湖南省水利厅是否受有权批复机关授权作出该批复,这是湖南省水利厅必须答复的,也是它是否有权作出该批复的关键所在,实际上,国家水利部及水利部长江委均未授权,故它是僭越权力非法批复,不具合法性。

  2、湖南省水利厅所作批复适用已被废止的规章是无效的。湖南省水利厅作出《湘水建管(2010)2号批复》的计价依据为湘水电水建字[1998]第5号和湘水电农水字[1992]第10号文。但该厅发布的湘水建管[2008]16号文件公布,2008年3月1日施行:原来颁发的《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湘水电水建字[1998]第5号)和《湖南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湘水电农水字[1992]第10号文)同时废止。而隆回县木瓜山项目的工程于2008年10月30日签订施工合同,应按新标准计价而不能按已废止的文件标准计价。

湘水建管[2008]3号文明确规定,“2007年1月1日开始完成的工程量按本意见进行调整,2007年1月1日以前已完成的工程量仍按湘水建管[2004]49号文执行”的规定。湘建价[2008]2号文“凡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没有具体明确风险范围和调整幅度的,不论是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含平方米造价包干)或固定总价合同包干的工程,均应列入此次调整范围。”而我朱用求是在2008年10月30日与木瓜山水库签订了《施工合同书》,“应列入此次调整范围”,湖南省水利厅作出的2号批复显然不能适用于本项目。

  3、该工程经验收合格已交付使用一年多后湖南省水利厅才出具的2号批复属暗箱操作的产物应无效。该工程施工人员进场施工时因临坝水面超出大坝防渗面板主体工程项目的围堰设计水面61米,导致整个工程全部是变更设计项目、新增项目。设计变更项目、新增项目书面文件通知中只确定工程项目,没有确定工程量及工程单价。2009年12月我们按业主、设计、监理方变更、新增项目的书面通知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并经验收合格,于2010年1月已交付使用。

  但在2011年7月13日我们才在隆回县审计局见到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大坝防渗变更设计报告、湖南水利厅的湘水建管(2010)2号关于隆回县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变更设计的批复签署日期为2010年1月12日,而朱用求等人于2011年1月29日才在隆回县审计局见到该批复,2014年1月才收到该批复,这无异于先拿走货物后单方再定价钱 。

可见,该批复完全是在事后暗箱操作专门暗算朱用求的“杰作”。

  主持人:刚才听你讲了湖南省水利厅批复不合法,难道法院看不出来吗?

  朱用求:法院当然清楚:正因为清楚,邵阳市中院在一审中没有采信湖南省水利厅的违法批复,湖南省隆回木瓜山水库管理所上诉到湖南省高院,由于疏通了关系,湖南省高院就采用了湖南省水利厅的违法批复进行判决,导致我损失800多万元而债务缠身。

  主持人:你刚才说到湖南省水利厅批复内容有很多问题,并且也无权批复,这些情况在湖南省高院审理时,你没有当庭指出吗?

  朱用求:在向湖南省高院申请行政再审时我们反复强调了湖南省水利厅无权作此批复和所作批复适用已被废止的规章是无效的问题。在湖南省高院审理我的再审申请出具裁定书前,我电话咨询了主审法官:我的陈述是否清楚?法官说,你应说的说到了,关键是法院采信不采信。可见法官早有思维定式。

  主持人:你认为湖南省高院枉法裁判,为什么要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呢?

  朱用求:因为本案一审是长沙市雨花区法院、终审是长沙市中院,按相关规定,应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说到这里,我要说一下三级法院自打自脸,自打自己的嘴。法院随心所欲枉法裁判:同一事实在同一级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同一人员组成的合议庭做出相悖的裁判。

  在起诉要求湖南省水利厅信息公开裁判中,长沙雨花区法院(2014)00065、00066号行政判决书和长沙市中院(2014)00286判决书、00287号判决书、湖南省高院(2015)31号裁定书都认定湖南省水利厅2014年1月9日做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该工程预算投资由国家发改委下文、批复,应由国家发改委答复。也就是说,湖南省水利厅对该工程预算投资无权批复、答复,更无权干预。

  而在起诉要求撤销湖南省水利厅2号批复的裁判中,《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1行初13号行政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行终417号行政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行申42号行政裁定书》却对湖南水利厅“做出的2号批复主体、内容、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提出2号批复系虚假文件的理由与事实不符…驳回朱用求的再审申请。”。同一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相同人员组成的审判庭对同一事实根据不同需要做出如此截然相反的裁判,这就是“公正司法”?

  主持人:知道了。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监督的这起案子是你起诉湖南省水利厅违法批复的案子,邵阳市中院和湖南省高院审理的是你的结算纠纷的案子。你说的枉法裁判,是指湖南省高院审理你的结算纠纷案子,导致你没有办法起诉水利厅违法批复,长沙市中院枉法裁判。你能详细说一下法院判决错在哪里?

  朱用求:申请检察监督的事实和理由在于:

  一、原一审、终审、再审申请审理均认定事实不清,忽视了被申诉人湖南省水利厅无权作出批复的焦点问题:1、木瓜山水库工程投资项目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文确定的中央预算投资项目而非湖南省水利厅所确定的,即被申请人省水利厅无权作出批复。2、三级法院无视上述基本事实,故意遗漏该涉案工程不属地方水利部门作出审批的情形。

  二、原一审、终审、再审申请审理均认定事实不清,忽视了被申请人湖南省水利厅作出批复的计价依据是已废止的规章。

  三、原一审、终审、再审申请审理均忽视了该工程经验收合格已交付使用一年多后湖南省水利厅才出具的2号批复,程序也不合法。

  主持人:你对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抱的希望大吗?

  朱用求:说实在话,我心里很忐忑不安;凡打过官司的人都懂得,司法界有一魔咒,“一步错,步步错,错到底( 又说,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因为以往,公检法三机关在诉讼中常常“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其内部互相维护是常态,这是导致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如果不破这一魔咒,“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是一句空话;但另一方面,从报道的9月底召开的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工作任务部署会上了解到,全面依法治国工作98项任务,分解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4个协调小组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我相信司法公正的阳光总会照到我。还有,我希望我运气来到,碰到有良知敢担当的司法好官员。

  主持人:希望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能够明察秋毫,依法监督,还你公道。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朱用求:我渴望在这一“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不会放弃我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感谢你接受我们的采访。也祝愿你早日讨回公道。

  朱用求:谢谢主持人。谢谢关注我案子的所有领导和观众朋友。

  朱用求垫资加固隆回县木瓜山水库工程,湖南省水利厅利用批复剥夺了朱用求工程完工时约定的应得工程款,也就是湖南省水利厅用行政批复废止了合同,侵害了合同另一方朱用求的利益,法院审理依然采信行政批复,剥夺受害人朱用求的权利。难道民告官就真的是天方夜谭吗?法院和水利厅到底有没有官官相护,记者不便做过多的评论,记者希望检察机关能够监督此案,公正审判,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让艰难维权8年的朱用求能够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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