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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件请加上“幼儿园教师参照执行”

更新时间:2019-12-09 22:00点击:

从事学前教育督导工作的这3年,我在检查中总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有些地方政府在执行某些文件的过程中常存在这样一个误区,认为中小学教师不包括幼儿园教师,若涵盖这个群体,文件中除非有特殊说明“幼儿园教师参照执行”的字样。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明确指出,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因此,我认为,幼儿教师如果仅仅因为“中小学教师”这几个字被边缘化,无缘享受某些政策利好,这是不公平的。

在一次州级随机督导检查中,我们就发现了这样的问题:某镇幼儿教师反映没有获得农村生活补助,而一墙之隔的小学教师却有这项补助。这种情况的出现,正是因为地方政府在解读《关于支持贫困县农村教育卫生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时,认为“在脱贫攻坚期间,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级贫困片区县参照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为农村中小学和卫生院在编在岗教师和医护人员发放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乡镇政府所在地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每人每月300元,自然村屯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每人每月500元。”这句话中,生活补助政策发放对象应是农村中小学教师,因为没有提及农村幼儿教师,所以幼儿教师不在发放行列。

州督导组认为,地方政府这一做法欠妥,于是决定对这一情况进行督办。与此同时,我们了解到其他县(市)均为农村幼儿教师落实了农村生活补助。督办过程中,地方政府承认幼儿教师反映的情况属实,但坚持认为《意见》是针对中小学教师特定群体制定,《意见》中没有体现“幼儿园教师参照执行”字样,如果下延到农村幼儿教师,则是违反文件精神。地方政府表示,如果上级政府红头文件有明确的规定,会坚决执行。

在州督导组看来,虽然文件没有提及幼儿园,但应该按照“幼儿园与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理解并执行,目前做法损害了农村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农村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州督导组决定积极进行协调解决,经过研究,我们确定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开展工作:

一是测算政府承受能力。经统计,未领到农村生活补助的幼儿教师共计80人,按每人每月300元计算,需要地方财政一年拨付28.8万元。这笔钱,对地方财政来说应该不会有困难。

二是纳入考核指标。在制定下一年度“双线”教育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内容时,把“落实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写进考核指标,决定通过督政手段,推进落实这80名幼儿教师的农村生活补助。

三是获取政策支持。当时州政府准备下发《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实施方案》,此方案正在征求建议阶段,为了这80名农村幼儿教师的权益,我们在《方案》反馈稿中增加“确保农村公办幼儿园教师享受义务教育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并被采纳,为农村幼儿教师领取生活补助提供又一合法有力的政策支持。

四是持续跟踪督办。在地方各项检查反馈会上,州督导组多次建议地方政府要落实《方案》精神,稳定农村幼儿教师队伍,不要因为生活补助问题凉了他们的心,鲜明地表达了我们的立场和持续关注、高度关切的态度。

经过不懈努力,地方政府最后同意为农村幼儿教师发放农村生活补助。这件事的圆满解决,使我认识到督学职位虽小,却完全可以有“为”。但有“为”的前提,是督学要懂法知规。我们之所以敢于和政府据理力争,是“法”给了我们底气,为农村幼儿教师发放农村生活补助是合法合规的。有“为”的前提,还在于督学要敢于接手“棘手”问题,不躲不绕,想办法积极化解。有“为”的前提,更需要督学处理问题讲究方式方法。在这件事上,我们没有蛮干,而是抓住了出台文件的时机,以合法的方式督促政府,以地方政府赞同的方式推进工作,使地方政府心悦诚服。

事情解决了,这80名教师并不知道生活补助政策落实的曲折过程,也不知道州督导组曾紧盯不放、积极推动。但再去走访的时候,看到教师们再无抱怨之言,脸上都是笑容,我想,他们的笑容,就是对我们督学工作最大的褒奖,我愿意在督学生涯中,做好教育的护航人。

(作者单位:吉林省延边州教育局督导室)

《中国教育报》2019年12月08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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