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航空互联:法律诉讼之进一步最新消息
时间:2016年11月07日 21:01:34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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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
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SkyNet Group Limited
航空互聯集團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並於百慕達存續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8176)
法律訴訟之進一步最新消息
茲提述航空互聯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分別為二零一二年四月五日、二零一二年七
月四日、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二零一二年八月三日、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二零
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二零一二年十二
月二十一日、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二零一三年五月三日、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二零一五年五月
十九日、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及二零一六
年六月十七日之公告(統稱「該等公告」)以及日期為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之截至二零一五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年報(「二零一五年年報」)「管理層討論及分析」一節「訴訟」分節,內
容有關(其中包括)針對沈先生之法律程序。除另有指明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該等公告及二
零一五年年報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董事會宣佈,本集團已收到沈先生律師合共約
3,200,000港元之款項,以清償日期為二零一三
年九月六日之簡易判決下之未償還利息。
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發出同意命令,其中包括
(a)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向沈先生於
E In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E In Properties
Limited及
Grand Fill Enterprise Limited(均為沈先生全資擁有之公司)之產業、權利、業權、
利益及權益之實際權益徵費之絕對押記令將獲解除;及
(b)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向沈先
生於該等物業之產業、權利、業權、利益及權益之實際權益徵費之絕對押記令將獲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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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將於適當時候另行刊發公告,以就任何重大進展向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提供最新消息。
承董事會命
航空互聯集團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兼主席及行政總裁
蔡朝陽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包括三名執行董事蔡朝陽先生、陳健華先生及李燦華先生;及三名獨
立非執行董事譚比利先生、朱健宏先生及謝祖耀先生。
本公告乃遵照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而刊載,旨在提供有關本公司之
資料。董事願就本公告之資料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全部責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
認就其所知及所信,本公告所載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屬準確及完備,並沒有誤導或欺詐成
份,且並無遺漏任何事項,足以令致本公告或其所載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本公告將於刊載日期起計至少一連七日刊載於創業板網站
之「最新公
司公告」內及本公司網站
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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