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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奖食品药品违法举报人 彰显食品安全诚意

更新时间:2017-11-08 15:23点击:

重奖政策出台,决心整治食药品违法 近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起草了《山东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计算奖励金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四)其他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今年9月初发生在“中国蔬菜之乡”山东寿光的“毒大葱”事件,让100多只羊死亡,并且葱叶中含有禁用农药成分。本来是入口的食物,却被种植户喷洒了剧毒农药,虽然此大葱的原产地在辽宁,但是山东作为加工地,蔬菜之乡的名誉同样受损。我们看到,山东之后出台了一系列举措,剑指食品安全,从对全省蔬菜水果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到现在出台《山东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提出将重奖举报人,让公众看到的当地营造食品安全环境的诚意。(消息来源:湖北日报网)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虽然很多人是食品问题的第一发现者,但是,却可能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自我保护心理,对那些危险食品“敬而远之”,不敢、不愿主动站出来。而对于市场监管部门而言,由于人力资源有限,基层执法部门监管不过来也是事实,要靠有限的执法者主动监管查处违规违法行为,显然有点困难,这就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 有奖举报制度的探索 我国并非没有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在立法层面,2008年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和去年的修订草案送审稿,都规定了有奖举报制度,但最终都删除了这一规定。之后无论是2011年原国务院食安办颁布的《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还是2013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都无法完全涵盖所有食品药品有奖举报内容。由此可见,我们试图培养食品安全的“吹哨人”,但在立法保护方面却尚待完善,尤其是缺乏切实可行的专门条款规定对举报人的奖励数额和保护措施。 揆诸现实,一方面在证人保护上没有周密的法律设计,证人的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保护;另一方面,举报奖励不够多,举报者顾虑重重。有专家指出,我们的有奖举报制度只是“看上去热闹”。 国家到地方纷纷出重拳 今年8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新修订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办法》完善了匿名举报奖励,匿名举报人可以凭借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申领举报奖励,同时将单次举报奖励限额从此前的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旨在最广范围内、最大力度打击食品药品犯罪行为。 山东省重奖举报人这一举措,也是针对社会公众可能存在的“举报成本”,对其加以弥补,充分调动社会大众与不良食品作斗争的积极性,彰显了当地维护食品安全环境的诚意,必将大大压缩危险食品的生存空间。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吹哨人制度”在消费者自我保护的自发力和政府奖励的外部激励下,可以填补政府监管不到位的空间,同时又可以节约政府的监管成本,甚至有学者认为:“吹哨人制度”最适合于政府监管失灵的领域。有奖举报制度下,我们可以看到上至国家、下到各地政府坚决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决心,以及改善食品药品市场环境、保障人民食品安全的坚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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