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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校园反杀案最新进展 律师:嫌疑人携带匕首影响正当防卫有误

更新时间:2019-05-21 10:00点击:

江苏学生殴打校友被反杀!网友:与昆山反杀案一样属于正当防卫吗?那么,这个案件是否也属于正当防卫,还是属于防卫过当呢?不可否认的是,殴打校友被反杀,这又属于一起校园暴力事件。他们都年轻气盛,喜欢争强好胜,不但爱面子,也不愿意轻易低头。而知情的同学,也因为缺少相关经验,不会去进行居中调停,于是矛盾越闹越大,事情越闹越凶。

一些网友甚至律师分析,蒋某随身携带匕首影响“正当防卫”认定,其实是错误的。

《最高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中的一案提到:XXX随身携带刀具,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对认定正当防卫有影响的,并不是防卫人携带了可用于自卫的工具,而是防卫人是否有相互斗殴的故意。XXX在事前没有与对方约架斗殴的意图,被拦住后也是先解释退让,最后在遭到对方围打时才被迫还手,其随身携带水果刀,无论是日常携带还是事先有所防备,都不影响对正当防卫作出认定。

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也曾公开表示“正当防卫是法律鼓励和保护的正当合法行为,允许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甚至可以致伤、致死。”

蒋某随身携带匕首,或因此前受到威胁,甚至此前已经被他们群殴过,而不得不采取的防身之术。蒋某凭一己之力不可能主动与三名校友约架斗殴,明显是这三名校友早就盯上他,然后集体殴打他,因此与以上案例类似。

我相信蒋某的本意也不是非要置对方三人于死地,而仅仅是希望能剥夺这三人继续殴打自己的能力,以便能尽快脱身。但是,他无法在面对三个人同时攻击的情况下,去把握好自卫反击的尺度。你捅得不够狠,他们就有能力继续殴打你,甚至在恼羞成怒状态下要了你的命;但你下手太重,就有可能危及对方的生命安全。即使将对方某一人“捅”至司法意义上的轻伤,也同样会产生法律纠纷。

当然,蒋某最终能否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相信司法机关会做出合适的判断。但就我个人而言,更希望类似的案件都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无限正当防卫权”能得到社会普遍尊重,对“黑社会”或手持凶器的作案人就会产生强大的威慑力,他们就必须学会遇事商量着来,而不是凭借自身所处的优势,肆无忌惮地对弱势一方施暴。

事件经过:

2019年5月12日,江苏淮安,开发区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三名学生殴打校友,两人被反杀。据警方通报,邹某、邱某、冯某等人因琐事纠纷殴打蒋某,蒋某用匕首捅伤邹某、邱某和冯某三人。邹某和冯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邱某受轻伤,蒋某已被抓获。涉事人均为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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