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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港集债券违约案件最新消息 逾期罚金是否过高?

更新时间:2019-06-14 06:14点击:

#丹东港破产#之3~管理人的作用和价值,四月八日,在距离丹东港不到一公里外的沈达保利江海大酒店会议室里,重整管理人也与辽港集团、金杜所等中介机构签订聘用协议,启动后者参与此次丹东港的重整清算工作。管理人通知丹东港等三家公司的法人代表、高管移交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账户、网银U盾、支票、秘钥、法人小印鉴及其他主要证件。

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东港集团")债券违约案件有了新进展。6月1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鑫元基金与丹东港集团债券交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令丹东港集团偿还鑫元基金持有的40万张"丹东港集团2014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本金4000万,并支付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不过丹东港集团与鑫元基金就500万违约金是否过高产生分歧,对于判决结果,丹东港集团提出上诉。

一审赔付逾期违约金500万

丹东港集团旗下多只债券集中兑付困难令其官司缠身,包括贵阳银行、江南农商行、鑫元基金、金元顺安基金在内的15家金融机构展开了漫长的追债道路,近期案件迎来了久违的新动态。

6月1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鑫元基金与丹东港集团债券交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丹东港集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鑫元基金票据本金400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21‰粗略计算,截至6月11日,应支付利息492万元。同时,对于鑫元基金提出的由丹东港集团承担律师费16万元、保全担保费5.2万元意见,法院予以驳回。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丹东港集团还将面临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处罚。对于丹东港集团目前的赔付情况,《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鑫元基金,该公司并未给出回复。

回顾案件,2014年10月28日,丹东港公司公开发行了发行总额为10亿元的"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以下简称丹东港中期票据),面值为每张100元,期限为5年,票面利率为5.86%,发行三年后,投资者可行使回售选择权。

三年后也就是2017年10月30日,丹东港中期票据的全部投资人均行使了回售权,但丹东港集团仅支付了丹东港中期票据截至2017年10月30日的利息,至今未能兑付本金及剩余利息。同日丹东港集团发布《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未按期足额兑付本金的公告》,称截至2017年10月30日,公司已向托管机构划付应付利息5860万元,但因有息债务负担重,未能按照约定将丹东港中期票据的回售部分本金按时足额划至托管机构。

2018年4月23日,因丹东港集团仍未能兑付回售本金及逾期违约金,鑫元基金将其告至法院。

逾期罚金是否过高?

对于处罚违约金金额的合理性,丹东港集团并不认可,进而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二审诉讼,丹东港集团提出,逾期罚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一年期利率4.35%计算,违约金最高应当按照4.35%*(1+30%)即5.65%为限,也就是说,以4000万本金计算,丹东港集团应支付利息363万元。

原因有二:其一《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违约金为年利率7.3%,明显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鑫元基金利息损失不应超过丹东港集团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损失,其二丹东港集团未能偿付本息并非主观过错,而是客观环境因素造成,请求二审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及公平原则调减违约金数额。

不过对于违约金过高的意见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从合同的履行来看,当鑫元公司行使票据回售权时,丹东港集团的主要合同义务即为按回售价格足额支付资金,但其至今未按约履行,构成违约。

从当事人过错程度来看,丹东港集团的违约行为虽存在一定的客观因素,但鑫元基金本身并无过错,作为守约一方有权根据合同向丹东港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丹东港集团是否就其违约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并非属于减免其违约责任的法定事由。

从双方对违约损失的约定来看,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约定,丹东港集团应按照延期支付金额以日利率0.21‰计算支付违约金,该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并且,该募集说明书系由丹东港集团作为发行人单方拟定的格式合同,关于违约损失的约定并未超出其可以预见的范围。丹东港集团虽主张违约损失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但在实际经营活动中,金钱债务逾期所致的资金占用成本往往高于该利率,故丹东港集团仅以该利率为标准举证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其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丹东港集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外二审案件受理费3550元,由上诉人丹东港集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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