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7-06 16:02点击:
5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深圳市网贷行业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通知称,网贷借款人符合逾期时间超过6个月,经合法、必要的催收,且未按要求如实提交财产申报资料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可列入严重失信网贷借款人名单。
在完善网贷行业严重失信信息的归集和管理方面,通知指出:
建立网贷行业严重失信信息报送制度。网贷机构收集严重失信借款人基本信息、催收证明及佐证材料,形成严重失信网贷借款人名单,报送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网贷机构在报送名单前,应依法采集、处理和使用借款人基本信息;应采取合法、必要的催收措施,包括短信、电话提醒、律师函、上门沟通协商、提起诉讼、仲裁或法院调解等;应以书面或者数据电文形式告知借款人;并对报送信息承担法律责任。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筛查名单后,汇总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建立网贷行业严重失信信息数据库。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筛查后的严重失信网贷借款人名单,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经其认定后形成名单数据库。报送内容应当包括失信机构名称(或失信个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证号码)、网贷平台名称、列入日期、列入事由。对于失信人为法人的,应同时报送其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完善网贷行业严重失信信息共享制度。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形成的严重失信网贷借款人名单推送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并通过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与参与联合惩戒的实施单位充分共享,为跨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提供支撑。
建立严重失信网贷借款人名单异议制度。借款人对被列入严重失信网贷借款人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诉人;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通过核实发现列入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动态更新名单数据库。
建立严重失信网贷借款人名单移除制度。列入名单所依据的相关事实被撤销或被变更后不符合适用情形的,网贷借款人可向网贷机构提供证明材料,网贷机构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核实情况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经认定后,应当将其移出名单并通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及相关征信机构。
在进一步落实联合惩戒措施方面,通知强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严重失信网贷借款人名单移交至百行征信等商业征信机构。商业征信机构依法纳入其特别关注名单、反欺诈、个人信用报告等产品和服务中,供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网贷机构、小贷公司等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查询使用,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借款人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在融资贷款、投资、保荐、承销、保险服务等方面对严重失信网贷借贷人予以限制。
此外,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将失信主体相关信息,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分别推送共享给市相关实施单位,各单位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将已列入严重失信网贷借款人名单的主体,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审查频次,并对其在本领域内的经营活动依法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另据深圳市互金协会5日发布的操作规范要求,网贷机构须将相关失信人名单在其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若公示期内无相关反馈,网贷机构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协会,协会受理后将相关信息进行脱敏后在协会官方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相关当事人若有异议可将意见发送至协会邮箱。完整名单经确认后将报送至深圳市金融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