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9-01 07:00点击:
《财经》:为什么你不赞成对农村征收房地产税?
李铁:农村土地的保障性和福利性很强。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改革时提到了农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分配“生不增、死不减”,但在现实中,为了确保农村土地分配权的公平性,大多数农村新增人口基本都得到了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如果按照私有制度的模式去设计未来发展,农村的土地分化会非常严重,土地兼并和宅基地的兼并会非常普遍,大部分农民会由于经营不善最后成为流民和贫民。
虽然,现在中国也出现了大量的农民进城,但他们是主动就业,与被动地成为流动的城市贫民是两种不同的选择。在这么多年农村集体土地的分配模式下,也确保了农村发展过程中财产分配的公平性,带有一定的福利保障性质,这和所谓的私有财产不能同等定义。有了宅基地和承包地保底,农民在城市无法就业后至少可以回到农村的家从事农业,有房子住,生活保障没有问题。
我们研究中等收入陷阱,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城市贫困。拉美国家的中等收入陷阱,城市贫困就是主因,大量的贫民区,形成了大量城市社会问题,没有带动需求,还制约经济增长。
同时,应该看到,集体土地的产权本身就是不清晰的。因为历史的偶然,我国形成了集体土地公有制。这一制度在改革开放以后通过实行承包制激发个人的潜力,对农业发展和农村改革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也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原因。这种土地制度本身就是具有分配的公平性,没有多少人可以利用自己的权力去从农村获得更多的分配土地。因此不存在调节社会分配收入的公平问题。
况且,在2005年农村综合改革,取消了农业税和定购粮,在中国的历史上第一次取消了“皇粮国税”,对于发展弱势的农村和农民来说,已经体现了中央政府对农村的巨大支持。在这种条件下,设计农村的税收制度,特别是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无论是农用地还是宅基地,我们也不用激进地采取明确界定产权进而私有化的做法,来增加新的税收负担。因此,对于涉及农村和农民的税收来讲,无论从人口规模、制度沿袭和社会传统的影响等方面看,过于强调按照西方模式来进行改革,不仅仅做不到,恐怕还会带来更大的不稳定因素。
应当如何征收?
《财经》:在你看来,房地产税的征收对象是谁?
李铁:现在社会上反对房地产税的声音很大,因为它牵涉到太多人的利益。城镇化走到今天,已有8.3亿人口生活在城市。当然其中有6亿户籍人口在城市里大多都拥有或者通过租赁的方式使用住房。即使是在城里没有落户的2.26亿农业转移人口,他们中的一部分人也在就业的城市或者是家乡的县城或小城镇买了房。涉及到这么多人“钱袋子”的一项税收,肯定需要精心设计,兼顾各方面的利益诉求。
那么,是不是在城市里所有有房有地的人都要被征税?我个人认为未来的政策设计可能不会是这样。可能更倾向于向富人征税,比如用单套房和多套房的不同征税办法来调节贫富差距。例如一套房不收税,两套房少收税,三四套多收税,从而完成收入分配的调节。
如果把多套房征税的原则明确下来,可能不会影响到太多人口。比如,如果对两套房以上收税,制定更为具体和明确的办法。假设我们的操作方法定得相对合理,更多兼顾富人和穷人的差别,把征税的对象更多倾向于富人,是可以做到的。这样既可以降低新增投资住房的预期,现实中也不会引起太大的社会反响。
但是,如果仅仅对富人征税,并不能达到扼制、缓解房价过快上涨的效果,因为涉及的人群太小,全社会的投资心理不会发生很大的改变。另外,在征收办法上,新房子能收,老房子能不能收?许多学区房都是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建造的,虽然很老,但价格昂贵,政府增加了这么多对公共设施的投入,自然会影响住房的成本和收益。拥有学区房可以上好学校,会形成巨大的额外收益,直接影响到房价,那么纳税是正常的。如果购房者无力承担这笔税费,可以卖掉,这也体现出一定的公平性。
需要看到,房地产税制度不可能刚开始就设计得非常理想。征税涉及到很多人的利益,一定会有人反对,不像减税,人们都高兴,只有财政部门有压力。但只要把征税限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社会广大群体的激烈反应,就能够稳步推进。
十九大提出房地产税的问题,到现在都没有急于推进,与我们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经济发展的势头有关,是最稳妥的考虑。
《财经》:对拥有多套房产的人征税,但他们对征税可能并不敏感,税收调节作用是否能够很好地发挥?
李铁:征收房产税只是释放一个信号。对多套房征税只是税收的一个手段,而且税率可以是累进的。同时,征税对投资房产的人会有影响。这一税种开征后,购房者要考虑资金成本、银行利息、可能的基金收益,去比较各项因素。
如果购房者认为购房的资金成本超过了银行利率、股票收益或汇率变化,买入的预期就不会增加。税收会逐渐抵消投资者在房地产上获得的预期收益,让人们在各个投资渠道中做重新选择。
当然,这里也涉及到股市是否能良性发育、理财和基金的发展情况、货币还要不要超发等问题。 南方财富网微信号:南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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