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11-05 18:02点击:
10月31日上午,北方新报融媒体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了解到,该协会对内蒙古小哥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哥出行”)提起的公益诉讼,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10月23日正式受理,目前进入司法程序。
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任党芳介绍,自5月22日接到第一起投诉后,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高度重视,截至目前仍然会接到“小哥出行”的投诉电话,由于受害消费者众多,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提起了公益诉讼。此案是内蒙古消费类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案。10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内蒙古消协律师团、内蒙古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泊介绍,根据2014年3月15日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2016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类程序的进一步明确: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实施的此法赋予了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职能。
任党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小哥出行”的行为损害的不仅是个人利益,更是损害了公共利益,希望通过“小哥出行”公益诉讼的个案能够规范以后共享经济模式下的经营行为,提醒企业能够守法合法经营,有一个正确的引导和规范。(记者 刘睿)
【事件回顾】
今年5月,曾火爆一时的共享汽车“小哥出行”在大街上不见踪影,随之而来的小哥出行APP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在平台缴纳的1000元押金迟迟退不出来的消息被北方新报融媒体关注。据初步估算,此事涉及近千名消费者。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于5月31日10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楼413会议室约谈“小哥出行”相关负责人。但是,在当日的约谈会上,内蒙古小哥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责人并未现身。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