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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铁路局:禁止分段售票不存在不当得利

更新时间:2019-02-27 12:02点击:

  本报北京2月25日讯 记者梁士斌 针对近期有律师就“同车禁止分段售票”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一事(本报2月23日4版曾报道),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公司相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独家采访时表示,“一张有效身份证件同一乘车日期同一车次只能购买一张车票”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铁路企业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况。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这名律师乘坐的高铁列车由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公司承运。“同车次售票”相关规定是由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企业职责,结合互联网可异地售票的实际制定的。在《互联网售票暂行办法》和《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中规定,“一张有效身份证件同一乘车日期同一车次只能购买一张车票”。此办法在各大车站公共场所、12306网站向广大旅客进行了公示告知。从规则制定主体和铁路运输合同指向的承运人企业来看,铁路总公司均不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

  “这一规定的制定,是为了最大限度维护广大旅客权益和确保旅客列车安全有序运行。铁路企业统筹考虑同一车次列车始发及沿途车站的旅客购票需求,科学公平分配了运力资源,同时在车票发售过程中,旅客购买前一区段车票后,后一区段车票自动生成供其他旅客购买,由此形成了同一车次列车的全程车票和区段车票。由于区段车票席位是随机产生的,可供分段购买的车票席位大多不在同一车厢,部分重联高铁列车存在前后车厢不互通的情况,如果一个旅客买了同一车次不同区段的车票,旅客更换座位时,因高铁列车停站时间较短,会造成安全隐患和漏乘,影响列车正常运行和旅客后续行程。”这位负责人说,实践证明,“一张有效身份证件同一乘车日期同一车次只能购买一张车票”规定的实施,一定程度上还遏制了不正当囤积车票的行为。旅客在途中有接续乘车需求,在列车有运输能力的条件下,列车长可以按规定为旅客办理行程延长或座席升级等服务,如同一车次无能力安排,可提供其他车次的接续换乘服务。根据实名制要求,旅客不应违反国务院颁布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用他人身份购票乘车。

  这位负责人指出,这名律师购买G731次列车车票后进行退票,由于自身原因没有乘坐该次列车,铁路企业根据相关规定核收退票费是合法有效的。收取退票费与“同车次售票”规则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且二者属于不同的铁路运输合同,不应当关联考虑,铁路企业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况。

  这位负责人强调,铁路企业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广大旅客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提升售票服务水平,营造平安、有序、温馨的旅行环境,让旅客体验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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