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3-05 23:28点击:
“高空抛物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3月4日,全国人大代表、合肥公交集团客服中心副主任李祥斌表示,治理高空抛物,需要制定一整套完善的制度体系,发挥法律规范指引作用,让“不能高空抛物”如同“不能偷东西”的观念一样在人们心中生根。
合肥在线记者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安徽代表团驻地采访李祥斌
建议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
作为全国两会上的“老面孔”,李祥斌每年都认真履职,到省内外各地调研,倾听百姓心声,最后汇聚成一项项建议。今年他照例带来了多项民生建议,其中就有关于完善高空抛物治理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李祥斌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他在调研中发现,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高层建筑数量的日益增多,高层建筑抛掷物、坠落物致人重伤甚至死亡事件时有发生。“‘重庆烟灰缸致人重伤案’‘济南菜板致人死亡案’等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人们在为高空抛物受害者感到痛心的同时,对高空抛物致伤致损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也进行了社会讨论。”李祥斌说,目前,关于高空抛物治理以及相关责任承担主要明确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87 条规定的高空抛物责任,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但是李祥斌认为,治理高空抛物仅仅依靠这一条规定和社会道德教育是不够的。“更需要通过对刑事、行政、民事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设计,形成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李祥斌说道。
李祥斌在与其他代表一起探讨建议
严重者可进行刑事处罚
李祥斌认为,高空抛物行为看似侵害的是某个特定被害人的权益,实际上是对经过高楼附近的不特定第三人的侵害,这种行为是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属于典型的妨害公共安全行为。
他举例说,酒驾是“跑在城市马路上的痛”,高空抛物则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抛物”类同于“醉驾”,均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恶劣性质。醉驾已经入刑,高空抛物不应被排除在外。
“高空抛物不是简单的不文明行为,也不能仅仅民事赔偿了事,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李祥斌建议,可以考虑设定专门罪名,如“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实施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特派记者李京鹏 李磊·(合肥在线北京专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