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7-08-14 21:18点击:
7月12日正式进入三伏天,意味着一年中最热的时节来临。我国高温范围继续扩展,局地温度超40℃,中央气象台预计13日全国高温面积可达364万平方公里,覆盖21个省(区、市),约占国土面积的三分之一。
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修订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对高温补贴、工作时长、工伤认定、降温措施等核心内容,从法律上进行了明确界定与规范。
今年7月7日,全国总工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透露,全总已下发《关于做好2017年夏季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强调基层和企业工会要结合夏季安全生产和防暑降温工作特点,督促用人单位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适当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和减轻劳动强度;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7月11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预警信息,要求室外作业单位要采取相关防暑降温措施,确保人员作业安全,密闭环境作业要加强工作环境气温监测,防止因高温导致缺氧、中暑等人身伤害事件。
高温津贴既是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关怀和保障,也是检验各地方政府的一场重要民生考试。
北京:统一检查高温津贴支付情况
根据北京市安监局、卫计委、人力社保局和市总工会联合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
据此前媒体报道,7月5日起,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组织执法人员对用人单位进行统一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了企业是否遵守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情况,违规不发最高可罚款2万元。
执法部门提示,今年北京市按照相关规定将继续在6-8月份发放高温津贴,职工未领到高温津贴可向各区县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或申请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上海:“高温费”不能计入最低工资
上海市人社局下发了《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记者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了解到,上海市从2017年4月1日起,调整了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190元调整到2300元。条例规定,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住房补贴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因此,高温津贴作为一种在特殊劳动条件下对职工劳动付出的补偿,不能包含在最低工资的计算项目内。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重庆:以气温为准 进行阶梯补贴
按照《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重庆高温补贴发放时间以每个月高温认定天数来确定,而高温天气则以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气温为准。
按照《办法》规定,重庆高温津贴为阶梯补贴,每天不低于5元。高温天气露天作业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一般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35℃以上、37℃以下)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中度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37℃以上、40℃以下)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40℃以上)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根据要求,各单位发放标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但可以高于该标准。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也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山东:企业提供清凉饮料不合标准可举报
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2015年调整了高温补贴发放标准,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
有关部门还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此外,根据规定,针对企业未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或所提供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江西等省:非高温环境工作人员也有高温补贴
根据浙江省人社厅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企业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记者从江西省人社厅了解到,江西省自2012年调整了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及时间,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津贴发放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20元调整到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由原来每人每月80元调整到160元。发放时间范围扩大到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
记者从劳动部门获悉,除了高温津贴,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