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7-09-08 23:15点击:
日前,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福建省首次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出台地方性法规。在此之前,福建工会已推动立法机关制定了9部劳动或工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福建工会着力把参与立法作为源头维护的重要职责,通过提出法规制定修订建议、承担法规草案起草任务等多种形式,推动建立健全与工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体系,强化从源头维护职工权益。
早在1996年,福建省总就制定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方面的政策文件。但由于没有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出系统性规定,监督刚性不足、监督手段缺失,影响了工会组织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的实效。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企业生产经营难度加大的形势下,更需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作用,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在介绍立法情况时说。
为此,福建省总深化与立法机关的制度化联系,在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2014年,省总正式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该《条例》的立项申请,2015年启动了《条例》的立法前期准备工作。经过多次研究论证,2016年,省人大内司工委将《条例》从预备项目调整为正式项目,并被列为2017年省人大常委会自主起草的立法审议项目。
“20多年来,福建各级工会依法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也积累了经验,为制定地方性法规创造了条件。”省总工会副主席张彩珍说。
今年5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出台。会后,省人大法工委、内司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草案进行调研、论证和修改。最终,省人大高票通过了该《条例》。
“将工会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写进地方性法规,是福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推动工会工作法治化取得的又一新成果。”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张广敏表示,《条例》的出台,为福建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提供了“利器”,意义深远。
据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张瑞玲介绍,《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是全国第6部省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地方性法规,它有3个突出亮点:一是强调了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二是建立了提示函制度;三是法律责任更加明确。(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江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