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7-09-13 16:10点击:
郑佳佳在爱榴莲超市购买了数百元的食品。刚回到家,郑佳佳准备打开包装享用“美食”的时候,发现其中大部分食品(主要是核桃、瓜子)都已经超过了保质期,均属于过期食品。郑佳佳立即与爱榴莲超市沟通,超市辩解只是在管理过程中有所疏忽,现已经全部下架,不再销售,愿意给郑佳佳办理退货;郑佳佳认为除为其办理退货外,还应承担交通费50元;后协商未果。次日,郑佳佳与爱榴莲超市到金牛座工商局进行调解,但未达成协议。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由于过期食品对公民的身体健康具有危害性,其性质应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在本案中,爱榴莲超市作为经营超市的企业法人,应当明知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且有义务避免过期食品上架。但是爱榴莲超市未尽此义务,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其主观应为是明知。爱榴莲超市的行为已经违反相关法律。郑佳佳可以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之规定向爱榴莲超市主张赔偿。
律师小提示
一、在消费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查看购买食品的保质期限,避免买到过期食品;
二、由于不慎购买到了过期食品,也要学会依法维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销售者也应尽审慎义务,严查所销售食品的保质期,出售放心食品给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