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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江高杨明记食品经营部与广州市白云区新市嘉利美食店及邓贵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9-08-15 07:03点击: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01民终8590号

邓贵烽、广州市白云区新市嘉利美食店: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杨明记食品经营部与广州市白云区新市嘉利美食店及邓贵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8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34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江高杨明记食品经营部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杨明记食品经营部与广州市白云区新市嘉利美食店及邓贵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杨明记食品经营部与广州市白云区新市嘉利美食店及邓贵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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