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7-07-05 20:01点击:
在红透半边天的《人民的名义》里,赵德汉这个角色深入人心:贪了两个多亿,一分钱不敢花;900多平米的别墅,没有住过一天,每次只是进去坐着发呆…如今,出了一个广西版的“赵德汉”:收受价值800多万的别墅多年,却从未住过!
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陈载华上演了一出现实版《人民的名义》。
▲庭审图。 伍彬摄
7月3日,陈载华因被指控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51.86万元,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陈载华在庭上认罪悔罪,并称“不管法庭如何判决我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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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人:
不出资即可拿三分之一暗股
在陈载华案件中,广西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曹某可谓受陈载华“关照”极多。据曹某称,在陈的“关照”下,其公司至今为止与南化公司已产生了几千万元的业务量,给该公司带来了相当可观的利润。那曹某是如何与陈载华接上头并达成共识的呢?
据曹某的证言显示,2004年上半年,他与吴某合伙想做一个电器公司,为了让公司进入南化公司的市场,两人就商量找当时已是南化公司董事长的陈载华一起合作。
“三人约在某咖啡馆见面后,曹、吴二人便请陈载华一起合作成立一间新公司,让陈“关照”下该公司在南化股份公司的业务,并承诺陈载华可获得公司三分之一的股权。经多次商谈,陈载华同意了。2004年7月1日公司成立,公司股东为曹某与和吴某,既没有出资也没有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陈载华,持三分之一的暗股。此后,该电器公司向南化公司销售了电源应急系统、MES管理系统、聚合釜等产品。”
在这当中,陈载华提供了哪些帮助呢?曹某称,公司成立后,陈载华介绍其和吴某与跟南化公司的技术人员认识,利用陈的影响力,使该公司成为南化公司的合格供应商,曹某说:“如果没有陈载华的关照,公司要想成为南化公司合格的供应商过程肯定艰难得多。”
为了感谢陈载华的“关照”,曹某的回报也是相当丰厚的。据调查, 2004年至2012年间,该公司一共给了陈载华900万元分红款、30万元过节费,并赠送了一套位于南宁市仙葫某小区价值845万余元的别墅。
“那是2009年上半年的时候,我想在仙葫某小区买套别墅,就约陈载华一起去看房,在看的过程中,我看出陈载华也很喜欢,就提出送他一套。”曹某说。
“当时陈载华夫妻俩认为以他们的身份住不起这么好的房子,曹某就跟陈载华说:“这个别墅如果不住,作为投资也好,等房价涨了把它卖掉也能赚钱。”于是,陈载华也就答应了。但为避嫌,两人商量先将别墅登记在曹某名下,等时机合适了再过户给陈。对于送豪宅的行为,曹某的理由是“为了跟他搞好关系,希望他多关照我们公司的业务才能多赚些钱,这就是作为预期投资。””
此外,为了让陈载华关照南宁市某回收有限公司在南化公司承接的电石渣、粉煤灰、进口盐的运输硅铁回收等业务,公司股东钟某多次给陈载华送好处费。
2006年的一天,在听到陈载华说了句“车改后没有车用了,需要买辆汽车”后,钟某便很快将一辆斩新的丰田皇冠小轿车送到陈的手上……
2
陈载华:
接过赠送300万股份的纸条
回忆起2007年的那一天,陈载华至今记得十分清楚。他说:“当时在我办公室,贵州兴义某电冶公司的股东倪某和王某将一张纸条递给我,上面写着为感谢我对他们公司的支持,要转让价值300万的股权给我儿子。”
“陈载华在庭上说:“当时我认为简直是天方夜谭,也婉拒了他们的好意,但他们走时还是把条子塞到了我的文件里,之后又拿了一份股权转让的协议以及一块价值26万港币的名表给我,我最终也接受了。””
倪某和王某为何要给陈载华如此厚礼?陈载华道出其中缘由。原来,在政府批复同意南化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形式收购电石厂、并对收购的公司进行重组后,南化公司便与该电冶公司开始洽谈收购股权事宜。
“因南化公司的注资,不仅解决了该电冶公司第二台电石炉的资金缺口问题,使这台电石炉顺利建成使用,电石产能扩大了一倍,倪某与王某作为股东自然可获得经济利益,且南化公司成为该电冶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后,也将另一电石厂的先进技术带到了该公司,使该公司生产电石的品质得到提升,提高经济效益,倪、王二人从中也可获利……”
对于送礼者的心思,陈载华也是心知肚明的,他说:“我知道他们是为了感谢我在收购中起到的作用,同时也为今后我能继续为他们提供帮助和支持。”但这300万干股也未进行工商登记变更,陈载华属暗中持股,至今尚未进行过分红,也没有折现。
当公诉人问陈载华对于受赠公司干股、分红等行为的看法时,陈载华低下头说:“虽然一开始拒绝,但最后还是接受了,是我错了!”
3
庭审争议:
没有实际转让或获得不构成受贿罪?
当天的庭审中,陈载华的辩护人提出了多项辩护意见,与公诉人之间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辩护人辩称,受赠的三分之一股份应以陈载华收受股权的价值认定收受数额,即按工商登记的398万元注册资金的三分之一认定,其分红所得不能认定为受贿;
第二,钟某多次供述的行贿金额存在不稳定情况,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看应以24万为准而非140万;
第三,倪某如有权利转让300万元股权给陈载华的儿子,他应有部分股权,但从工商登记记录里看,倪某并没有公司任何股份,且这份承诺书至今没找到,也没有陈载华父子的签字,不应认定这笔构成受贿罪;
另外,辩护人还称陈载华虽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但都不是为收受他人好处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企业所采购设备都是走正规合法渠道。
对于辩护人的说法,公诉人一一反驳:在受赠三分之一股份方面,陈载华既没出资也没管理,两高对此的相关司法解释是“实际获利数额就认定为受贿数额”;
其次,别墅是陈载华基于其在职务上会给他人提供相应便利而获取的,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以房产形式来受贿的,没有办理过户并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另外,虽然钟某言辞的证据确实存在变化,但钟某在最后陈述中做了合理解释,行贿的数额为140万元。至于300万股权,所有证据显示倪某就是当时的股东,具有转让股权的条件,虽然现在找不到这张转让协议,但涉案的王某、倪某和陈某都对转让股份一事予以确认,因此这是有证据支持的相应指控。”
至于“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一说,公诉人反驳称“受贿罪打击的是用权换取财产或利益的行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不是决定因素”,而且“有没有实际转让或获得”只是既遂和未遂的问题,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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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公诉人认为,现有证据已能证明:2004年至2012年期间,陈载华利用担任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化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南化公司经营期间,为广西某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南宁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谋取利益,收受上述单位人员送予的贿赂款、别墅等财物共计人民币2751.86万元。其作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陈载华起身退庭。 彭宁莉摄
“在收受别墅部分,因陈载华既参与了看房,也明确表示接受,因此应对这套房产作为犯罪的数额予以认定,但考虑到房屋没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人没有入住,可认定为未遂;另外,陈载华收受某公司300万股权的行为就是权钱交易的行为,但因股权没有得到办理登记和转让,陈载华也没有得到相应分红,可认定为未遂。”
同时,陈载华构成主动投案,庭审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可视为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加之其已退赃1059.5万元,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人由此认为陈载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可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在自行辩护阶段,陈载华自称“认罪悔罪”,并称自己作为一个国企高管,辜负了组织的培养。因此“尊重法庭的判决,不管法庭如何判决我都接受,这也是对我犯罪的惩罚”。
“同时,陈载华表示已积极退赃,至于余下部份,因其投入子公司的1400多万元股权非其实名登记,故请求法庭判决后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予以追缴。“请求法庭能够给我宽大处理、改过自新的机会。”陈载华说。”
庭审结束,法官宣布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