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2-08 13:16点击:
不再实行行政部门下达推荐指标、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的方式
南昌新闻网讯 昨日,记者从省科技厅获悉,为进一步改革完善我省科技奖励制度,我省制定了《江西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建立健全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度,改革现行由行政部门下达推荐指标、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的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进一步拓展提名渠道,规范提名者资格条件、提名规则和工作程序。
提名专家不能作为
同年度提名项目完成人
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包括专家提名和组织机构、部门提名。提名专家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江西省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获奖人,年龄不超过(含)70周岁的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完成人和江西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按照要求,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一级学科)内提名。提名专家不能作为同年度提名项目完成人,并应回避本人提名项目所在奖种评审委员会、评审组(含网评组)的评审活动。
提名组织机构是指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提名资格的省级专业学会、全省性行业协会(联合会)等。提名部门包括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以及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提名资格的其他部门。提名机构和部门应在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进行提名,原则上提名奖种和数量不限。
《方案》提出,基于被提名项目在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中表现出的水平和真实性,建立对提名专家学者、提名机构的信用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对未能尽责的提名者的相关行为记入信用档案,视具体情况对提名者进行相应调整和追责,逐步形成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相关部门提名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符合我省实际的提名制度。
三大科技奖励项目
总数不超过150项
省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按照“质量优先,宁缺毋滥”的原则,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50项,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经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一等奖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数的15%,二等奖及以上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数的50%。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授奖人数分别不超过5人和6人,省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适度提高
省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
我省提出,适度提高省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彰显科技奖励的激励作用,增强获奖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奖金为15万元,二等奖奖金为10万元,三等奖奖金为5万元。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名义进行各类营销、宣传等活动。对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健全科技奖励诚信制度。严惩学术不端,对重复报奖、拼凑“包装”、请托游说评委、跑奖要奖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造假、剽窃等行为“零容忍”,已授奖的撤销奖励;对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行为失信的评审专家,取消评委资格。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要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开通报、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省科技奖励活动资格等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规范科学技术奖设置。江西省人民政府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分为省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省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全媒体记者 吴跃强 高小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