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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华起诉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权

更新时间:2019-02-28 08:02点击:

法制网记者 王春 通讯员 吴巍

2月25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德华诉被告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本案原告刘德华系知名演员、歌手。原告两位诉讼代理人分处北京、深圳。被告诉讼代理人位于浙江宁波。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网上诉讼平台,通过三地互联在线审理该案。

原告诉称,2016年12月起至2018年3月,原告及其经纪公司陆续发现被告在其净水器相关产品及包装盒上使用原告的肖像和签名,并在被告官方网站、北京信息网、淘宝网、西游汽车网、美篇网、搜狐网等网站中对产品进行售卖、宣传和推广,还在北京市昌平区发现了被告产品的巨幅广告牌,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签名对净水器产品进行宣传。但原告并未授权被告在其净水器及相关产品的外包装及广告中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及签名等,被告在其官方网站及其他商业网站中擅自使用原告照片作为产品的配图,试图通过原告肖像权的商业化财产价值,增加自己产品的市场认可度和影响力,进而获利,已经构成肖像权侵权。

在被告侵犯原告肖像权及姓名权的过程中,原告及经纪公司多次通过电子邮件或发送律师函致信被告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从未回应,并始终未停止侵权行为。原告认为,其从事演艺事业超过三十年,系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甚至全球享誉盛名的演员和歌手,其肖像和姓名具有极高的声誉和商业价值。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原告许可、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产品和包装上使用原告的肖像和姓名、签名,欺骗误导消费者,使社会公众误以为原告为被告净水器及相关产品的形象代言人,给原告在将来代言同类产品的商业价值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后果,并造成严重的负面评价,极大损害了原告的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通过其他公司合法取得涉案图片的使用权,不侵犯原告权利。即使被告行为构成侵权,也并未造成原告损失,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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