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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 图片新闻 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新闻发布会

更新时间:2019-03-09 18:10点击: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 图片新闻 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新闻发布会


2月28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新闻发布会。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厅长孙俊青介绍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有关情况,自治区人大科教文卫委副主任徐雪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尹国惠、自治区科技厅副巡视员云涛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新闻发布会主题发布词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厅长  孙俊青

(2018年2月28日)


新闻媒体的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2018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将于明天(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自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来,首次对该《条例》进行修订,标志着内蒙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入新阶段。下面我就《条例》修订的相关情况向媒体和社会作如下通报。

一、修订背景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活动全过程的“最后一公里”,科技成果转化是否顺利,对科技创新活动的成败乃至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加快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强调科技成果转化在科技创新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内蒙古自治区和参加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都对内蒙古自治区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给予了高度关注,在系列重要讲话中赋予了科技成果转化助力内蒙古经济高质量发展、打好三大攻坚战这一新的历史使命。

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离不开强有力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原《条例》实施十八年来,对促进我区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和科技事业的快速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呈现出与过去不同的新形势、新特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原《条例》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求,亟待修订。

一是上位法全面修订,需要维护法制统一。《条例》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于2015年8月29日由全国人大修订通过。为了与上位法衔接一致,需要结合自治区具体区情,对原《条例》进行相应的修订调整。

二是建设创新型内蒙古,需要进一步放大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效应。当前,我区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建设创新型内蒙古的关键时期,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重要途径,原有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已不能满足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体现在市场主体作用发挥不充分;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能力不足;产学研合作机制不健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激励、考评机制不完善等方面。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放大政策效应,理顺成果转化各类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激发转化动力。

二、修订过程

2018年,自治区人大将《条例》修订列入立法审议项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法工委,自治区政府原法制办,自治区科技厅针对《条例》修订多次联合开展调研和座谈活动。在充分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立法经验,广泛听取各类成果转化主体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于9月15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2月6日,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并颁布。

《条例》修订过程中,我们重点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二是将贯彻落实上位法与自治区实际相结合,突出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制约内蒙古科技成果转化的突出问题,充分反映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要求;三是尊重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强调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转变政府服务职能。四是体现知识价值分配导向,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与加强转化服务相结合,增强激励措施,完善服务体系。

三、《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条例》修订,可谓是“大刀阔斧”的改革。《条例》原有6章38条,修订后现有7章44条,内容基本上是全面修订,章节上划分为“总则”、“组织实施”、“转化服务”、“保障措施”、“技术权益”、“法律责任”和“附则”。修订内容上凸显7大亮点。

一是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强调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投入,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二是突出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强调了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引导、支持与服务功能,细化了各级政府在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具体作用,将科技成果 “三权”下放给高校、科研院所,遵循市场规律开展转化活动。

三是重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增设“转化服务”章节,强调通过财政后补助引导,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建设,推动科研资源社会共享,鼓励社会力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四是明确成果转化各方权责,在平衡国家、单位、个人利益的基础上,重新界定了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及成果完成人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权责关系,有力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成果转化积极性。

五是坚持知识价值导向的分配激励。强调成果完成人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成果共享权和知情权,大幅度增加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标准,明确了对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的科技人员的奖励标准。

六是支持民营经济。强调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民营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科研人员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服务。

七是支持军民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参与军民融合的科技创新活动,对军民融合科技合作项目、技术转移平台或者机构给予补助,加快军用、民用技术相互转移、转化。

关于《条例》的修订情况,我就简单介绍这些,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宣传培训和执法监督,组织落实好《条例》的实施,真正有效地促进我区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谢谢大家!


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北方新报记者:目前我区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采取了那些重点举措?贯彻落实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自治区科技部门准备进行哪些部署和安排,工作重点是什么?

云涛:党的十八大以来,自治区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工作。

一是优化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先后制定出台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细则》、《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改革若干意见》、《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等一系列聚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政策措施,在此基础上,修订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将系列政策上升到法律层次,形成了既有立法保障,又有政策配套的成果转化政策体系。

二是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平台与载体建设。目前,自治区共培育建成各类科技产业园区、基地144家,其中国家级科技产业园区、基地28家。引导建成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一体化的新型研发机构47家,加强与国内大院大所的成果转化合作,引导区外先进科技成果在内蒙古落地,服务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了11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223家众创空间和164家星创天地,构建了阶梯递进的成果孵化培育体系,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油助力。

三是持续组织实施成果转化工程。围绕能源、冶金、化工、绿色农畜产品加工等优势特色产业和新能源、装备制造、稀土新材料、生物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组织实施了一大批成果转化及推广示范项目,取得了显著效果。其中, 3.6万吨黑色金属垂直挤压技术、混合型轻稀土资源清洁高效提取技术、以玉米“两改一增二保”增产模式为代表的粮食丰产增效技术等一大批国内外领先技术成果的成功转化,有力支撑了我区传统产业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四是构建线上线下相融合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成了内蒙古科技成果交易平台,培育了4家国家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形成了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技术市场和成果资源配置系统。2018年,全区共成交各类技术交易6277项,实现技术合同交易金额23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6.7%和45.0%。

五是强化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与激励。自治区设立了5亿元规模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通过后补助形式对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予以支持和奖励。2018年,共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项目187项,首批138项技术成果交易活动已按最高10%的比例享受了后补助支持。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积极采取科技股权融资、知识产权质押等手段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保障。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协调7家金融、担保、保险机构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服务,2018年全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投入风险补偿金677万元,撬动贷款金额6970万元。

下一步,自治区科技厅将围绕《条例》的贯彻实施,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重点工作安排。

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发动全区科技系统,联合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开展《条例》宣传、宣讲与解读,让广大科技人员了解自治区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破除了哪些障碍,制定了哪些支持政策。

二是要加强协调。在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释放科研人员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需协调各部门、各主体协同发力,密切配合,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三是要组织落实好《条例》的实施。要进一步加强成果转化平台载体建设,加快推进呼包鄂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加快推进高新区的提档升级。同时,要布局建设一批产学研深度融合的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要深入推进成果转工程,瞄准重点产业领域的科技创新短板,组织实施一批科技项目,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瓶颈;要进一步扩大技术交易后补助范围,激发各类成果转化主体积极性,支持和引导各类服务机构为成果转化提供有效服务。


内蒙古日报记者:2017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现在自治区人大又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此前政府推出的《八项措施》,条例在内容和力度上有什么关系呢?

徐雪峰首先,《条例》吸纳了《成果转化八项措施》中主要内容,将政策内容上升为法律层面,使其固化到法规中,形成了更加长期和稳定的法律效力。颁布后的《条例》还将与我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出台的系列政策进行全面对接,形成互为补充的政策体系。

其次,《条例》和《成果转化八项措施》两者效力不同。《条例》是自治区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属于地方层面最高效力的法律制度,政府规章或政府文件与其不一致的,要以《条例》为准。

第三,二者体量不同。《成果转化八项措施》是针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遇到的制度性瓶颈和难题提出的重要举措。《条例》是在梳理总结《八项措施》基础上,作出的进一步制度创新。修订后的《条例》共设7个章节44条内容,是涵盖“组织实施”、“转化服务”、“保障措施”、“技术权益”、“法律责任”等多项内容后形成的法律体系。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条例》的颁布,将为我区科研单位与科技人员带来哪些具体的政策红利。

尹国惠《条例》围绕长期以来制约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的难点、堵点,特别是涉及成果完成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在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痛点”,提出了一系列“松绑+激励”的政策举措。其中,有十项内容特别关乎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利益。

(一)加大了政府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了表彰和奖励、设立专项资金、政府首购、订购等政策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二)《条例》扩大了适用范围。鼓励和支持的范围从高校、科研院所扩大到了其他从事科研活动的事业单位,包括医院、成果推广机构等。

(三)将科技成果“三权”进行了下放。《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外,不需要审批或者备案。所得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财政主管部门不得因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入核减该单位资金预算。

(四)积极鼓励科技人员投身创新创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不侵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兼职或者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五)加强了对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中效果明显的服务机构给予财政后补助支持,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

(六)强化了科技资源的共享服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购买、建设的大型设备以及科研重大基础设施,设备、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

(七)建立了无偿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制度。《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完善政府科技信息网络等公共服务平台,无偿为企业获取或者发布科技成果信息提供支持和服务。

(八)在科研人员职称评聘,考核评价,承担横向课题等方面提出相应举措。《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应当采取分类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将科技人员以市场委托方式获得的科技项目与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同等对待,作为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九)进一步保障了科技成果完成人合法权益。《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分别规定了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实施权、知情权和奖励、奖励支付期限以及未按照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的相关处罚。

(十)加大了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额度。《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奖励比例均为百分之七十。该规定均在国家规定的奖励基础上上调了百分之二十。此外,该条还规定了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职务科技成果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五年内,可以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奖励。该规定也在国家规定的奖励基础上上调了百分之五。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蒙古语广播记者:《条例》如何应对成果转化过程中,科研院所、高校、国企等部门领导在处置国有科技成果时存在的不敢担当,怕担风险的现象?

云涛你问的这个问题,我们在调研中也发现了。许多科研院所的领导同志反映,国有科技成果也是国有资产,被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而且科技成果在转化过程中,它的价值是不断发生变化的,有可能转化的好,也有可能转化的不好,因此,很多领导同志普遍存在“不转化无风险、转化就要负责任”的顾虑。

为了鼓励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消除“后顾之忧”,《条例》建立了尽职免责机制。《条例》第28条明确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单位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视为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第三方评估定价,并按照规定公示拟交易价格,单位负责人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不承担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活动,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仍发生亏损的,经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管理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损失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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