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3-21 20:09点击:
创新驱动的新引擎如何全速发动起来?
3月20日,上海市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这并非是上海首次在科技创新领域提出指导意见。早在2015年,上海发布了《上海推进科创中心建设22条意见》,其中多项举措探索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并在多方面为创新“减负”。
本次《意见》在促进各类创新主体发展、激发广大科技创新人才活力、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改革优化科研管理、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推进创新文化建设六个方面,提出了25项重要改革任务和举措。因此,也被称作科改“25条”。
文件甫出,便引发各方关注。
梳理《意见》全文,澎湃新闻()记者发现,此次科改重点在于打通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通道,同时在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基础上,激发和调动“人”的创造活力和动力。
“科改‘25条’总体来说是围绕着一条主线,也就是创新策源能力。”上海市科委副主任骆大进介绍,围绕这一主线,立足于激发科研人员科研主体的创新活力、促进高质量发展两个基本点,重点在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激发创新人才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优化创新生态环境这四个方面做重点突破。
科研成果转化纳入考核或有推动作用
“科技创新上海其实不缺,投入和成果也不少,奖励也很多,为什么在我们上海转化得特别少呢?”上海交通大学先进产业技术研究院院长刘燕刚从事科研工作多年,他认为“搞科创搞了这么久,我们发现最大的问题就是我们的产品出来了谁买,我们的东西出来了,怎么把它培育起来?”
他的想法反映了不少高校、科研院所研究人员的心声。
在刘燕刚看来,此次发布的《意见》解决了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市场牵引问题。《意见》明确要求促进各类主体创新发展,尤其是壮大企业技术创新主体方面。
其中,第2条指出“市级部门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刘燕刚对这一点印象深刻,在他看来,我国现阶段的一大优势就是市场,“而市场对于小微企业、科创企业最大的优势就是我们能不能率先使用,这块很重要。”
另外,让他印象更深的地方,是文件中提到的将科研成果转化纳入考核。
《意见》第12条提到,“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双一流’高校、高水平地方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考核评价,以及应用类科研项目验收评价和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在他看来,考核作为重要的指挥棒,意味着给各个单位、部门制定详细的细则指明了方向。
成果转化形式、评估专业化受期待
“我们所从2015年到现在42项全部都是许可或者转让,转化形式非常单一。但对于成果转化来说,如果成果最终成功上市,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就是占有股权,作价入股是利益最大化的方式。”中科院上海药物所成果转化处处长关树宏对澎湃新闻记者举例介绍,之所以没有采用作价入股的方式,是因为目前国有无形资产监管的流程相对来说比较复杂。
据关树宏介绍,现在对于作价入股的无形资产监管方式还是统一按照实物资产一样管理,“作价入股财政做账这一瞬间,比如说做下来1个亿,单位财务账上就支出了1个亿,后续如果这个成果成功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了;一旦失败,就是1亿元的账面损失,很难核销。”
但科创企业在项目孵化过程中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达到产业化上市阶段,尤其是生物医药领域,做项目研发漫长,需要有不断地融资,关树宏说,看到《意见》第11条提出的“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试点取消职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程序,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投资监管机制。”她感到很鼓舞。
而这一条里提到的“试点取消职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的程序”也是关树宏一直关心的。
“我们如果有任何经济行为,都需要通过相应的评估公司对资产进行评估,”她介绍,目前资产评估公司大都是财务背景,“但是相对于专业技术,拿科学院举例,一共104个研究所,涉及到不同的学科领域,对资产评估公司来说,一个财务背景来评估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资产价值,真的不容易,”关树宏认为,要细分专业化才有能力真正地对这个价值做一个评估。
《意见》第11条还提到了“探索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改革试点。允许单位和科研人员共有成果所有权,鼓励单位授予科研人员可转让的成果独占许可权”。
据刘燕刚介绍,上海交通大学在成果转化上探索出了一个“完成人实施”的新方式,具体来说,就是把科技成果以约定的方式交给团队,让他们自己去做。“我们约定,到某个阶段,团队把该给学校的股权、收益再还给学校,这个都是交大的老师用协议约定,也等于我们事先把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都给了老师,由老师作为权利人再返还给学校,这样意义是很大的。”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放权”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2019年工作任务里提到,要“进一步提高基础研究项目间接经费占比,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
《意见》中的多条内容与《政府工作报告》中的“包干制”遥相呼应。
《意见》第3条提出,在培育战略性科技力量时,试点综合预算管理,基于研究机构长期稳定持续支持,赋予研究机构充分自主权,持续运行管理机制。第6条提出,在高水平研究机构和高层次人才培育中,试点建立长周期稳定资助机制,自主确定研究课题,自主安排科研经费使用,开展符合可以规律的周期性同行评价,建立与评价结果挂钩的动态管理机制。第17条提出,“市级重大专项等重大科研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根据研发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开支科目不设比例限制。”
为赋予科研单位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意见》进一步下放预算调整权。“竞争性科研项目直接费用中除新增单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和劳务费预算总额调增外,预算调整权限全部下放给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同时,《意见》还要求进一步灵活劳务费的发放,“单位内控健全和不突破劳务费总额的前提下,可以自己确定发放的标准”;进一步简化科研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耗材,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缩短采购周期。采购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可采用单一来源等方式予以确定。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由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制改为备案制管理。”
“我们主要负责机器人可靠性和智能化技术的研究,因此日常工作中会涉及到很多设备,《意见》里提到50万以下的预算调整权限下放给我们,那么我们自己调整起来肯定相对比较快,而且灵活。”上海机器人技术产业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黄慧洁对于“放权”非常欢迎,她还提到简化购买科研设备仪器的采购程序问题,特别是急需设备耗材可以不进行招投标程序,“这些政策非常灵活,也能加快我们的工作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