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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成果所有权可让渡科研人员自主实施转化 浙江科技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9-05-30 22:49点击:

  为促进在渝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重庆市政府近日发布《市教委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

  《措施》共15条,包括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分配改革试点、强化高质量科技成果有效供给、加大科技成果转化财税支持力度、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评价体系等九大方面内容。

  在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分配改革试点方面,《措施》提出,对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其中,对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试点,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允许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值得一提的是,《措施》规定,如果职务科技成果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将所有权让渡给科研人员,由科研人员自主实施转化,高校、科研院所可以从转化金额中收取不超过30%的资源使用费,用于补给物资条件支持、人力资源支出和科研后续再投入。《措施》还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以技术许可的方式进行成果转化。

  同时,高校和科研院所独资设立的成果转化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可按规定将高校和科研院所委托或划拨的科技成果经评估后作价投资。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所持企业国有股份收益分配及退出,由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审批,收益可部分留归公司使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损益不纳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

  为了促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重庆转化,《措施》提出,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渝转化成功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由市级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5%的财政性普惠补贴,单项成果最高补贴100万元。

  在财税支持方面,对于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校,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3年内,从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校和科研院所为重庆市内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符合法定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同时,对符合条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的专业化成果转化机构,根据上年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后补助,用于开展成果转化推广活动和引进培养专业技术经纪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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