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盛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19年08月29日 19:56:04 中财网
原标题:凯盛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
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
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在投资者关系工作中,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
同时执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将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心的公司可以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
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
资者关系工作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
司将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投资者,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
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7、电话咨询;
8、广告、宣传或其他宣传材料;
9、媒体采访和报道;
10、现场参观;
11、路演;
12、其他。
第七条 《证券日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并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通过电子信箱或网上交流等方式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将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
流活动。
第十条 公司将丰富并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
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等投资者关心
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咨询电话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将尽
快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适时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合
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既能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
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融资等重大事项时,将按监管要求提供网络投票,
积极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创造条件,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
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
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
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但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
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
者。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六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将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
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
商。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
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
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
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监事会监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董秘办工作人
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
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
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
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
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
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未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
公司发言;
(二)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四)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董秘办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的素质和技能:
1、对公司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
2、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5、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6、具有较强的保密意识,避免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十二条 董秘办应协助董事会秘书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
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如遇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政策相抵触的部分或本制度中未涉及的部分,适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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