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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化妆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 天津市星河系科技有限公司被罚

更新时间:2019-09-08 22:00点击: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6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关于天津市星河系科技有限公司在化妆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稳罚〔2019〕19号

当事人:天津市星河系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1767642770Q

住所(住址):西青区王稳庄镇王稳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波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40104xxxxxxxx2511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新津杨公路假日风景花园54号楼1门101号

2019年6月5日,执法人员接投诉,通过投诉人提供的阿里巴巴货品快照网址发现,2019年6月4日天津市星河系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上销售的一款眼霜的宣传语有“增强眼周肌肤血液循环”字样。

经查实,当事人主要从事纳米粉体及衍生制品、生物离子活化液的销售。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站有自己的网店,网店名称为天津市星河系科技有限公司,网址为:https://xinghexi.1688.com/?spm=0.0.0.0.VuniiJ。网店共分“首页”“加工专区”“镇店之宝”“原液”“全部产品”“公司档案”“合作资质” “联系方式”“代理加盟”“微商代理”10栏。上述眼霜的网页宣传字样是天津星河系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宣传语和图片资料,委托兼职图文设计咸虹伊对宣传语的字样、大小和图片的大小、颜色进行修饰,设计完成的广告于2019年6月4日在网店发布。当事人与咸虹伊签订了《委托协议》,委托产品为“深层修护亮眸眼霜”,即为上述眼霜,签订时间为2019年3月1日,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广告设计费用为1200元。

另,2019年6月4日当晚天津市星河系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周士芬发现“深层修护亮眸眼霜”网页宣传语问题,并与咸虹伊通过微信沟通更改“深层修护亮眸眼霜”宣传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6月6日,天津市星河系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周士芬(以下简称被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共4页,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

2、2019年6月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2019年7月9日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各1份,共6页,证明2019年6月4日天津星河系科技有限公司对“深层修护亮眸眼霜”进行“增强眼周肌肤血液循环”宣传的事实;

3、2019年7月9日,被委托人提供的《委托协议》复印件1份,收条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天津星河系科技有限公司宣传“深层修护亮眸眼霜”的宣传广告费用;

4、经被委托人确认的,执法人员对天津星河系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网店交易快照截屏2张,证明2019年6月4日天津星河系科技有限公司对“深层修护亮眸眼霜”进行“增强眼周肌肤血液循环”宣传的事实;

5、2019年7月9日,兼职图文设计咸虹伊提供的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咸虹伊的询问笔录各1份,共4页,证明天津市星河系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咸虹伊设计“深层修护亮眸眼霜”网页宣传广告的事实;

6、2019年6月6日,经被委托人确认的,执法人员对天津星河系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网店截屏1张,证明当事人已将“增强眼周肌肤血液循环”字样从“深层修护亮眸眼霜”的网页中去除的事实;

7、被委托人确认的其与咸虹伊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6月4日与咸虹伊沟通更改“深层修护亮眸眼霜”宣传语的事实。

执法人员已于2019年8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稳罚告〔2019〕19号),当事人无异议。

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的网店对“深层修护亮眸眼霜”进行“增强眼周肌肤血液循环”的宣传,而对此无法提供佐证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属于在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使用医疗用语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2018年2月5日因在互联网化妆品广告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被天津市西青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属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或者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广告费用五倍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天津农商银行(代收机构名称:天津农商银行西青王稳庄支行,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天源道津淄公路交口)。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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