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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源市乐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19-09-29 21:02点击: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29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19〕0127号】。

当事人:河源市乐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林志坚

地址:河源市源城区龙岭工业园龙岭一路6号

2019年3月27日,当事人河源市乐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持530120191012127733以及530120191012128001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锂离子电芯等货物一批,捆绑1100268359106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境载货清单,由粤ZYS17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查验并按指令对锂电池等货物取样送检,送检证书编号为474219042231,474219042232。

根据检验证书结论,报关单530120191012128001的部分货物规格、产终地与申报不符,第1项申报全新,实际规格型号为8成新;第2项申报LTM230HT07型,全新,实际规格型号为LTM230HL07,8成新; 第3/5/6/7项申报全新,实际规格型号为8成新;第4项申报全新,实际规格型号为8成新,申报原产地为韩国,实际原产地为中国;第8项申报原产地为日本,实际原产地为中国;第9项申报原产地为中国,实际原产地为日本; 第13项,14项,15项规格型号申报全新,实际规格型号为9成新;第16项规格型号申报全新,实际规格型号为6成新; 第17项规格型号申报为全新,实际规格型号为7成新; 第18项规格型号申报全新,实际规格为8成新。经价格鉴定,部分商品价格与申报不符,其中第11项实际价为人民币11050元,第12项实际价为人民币47820元,经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再生原料检验鉴定实验室鉴定,该报关单申报进口货物除第11/12项外,其余进口货物共3203.5千克均属我国目前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报关单530120191012127733第一项货物锂离子电芯核对品名,核对规格,核对数量、核对重量与申报相符, 根据价格鉴定证书编号为(474219042232),核对价格发现异常,商品低报价格,申报总价为7560美元,实际为人民币151200元(鉴定价),另查获未申报货物:打印机电池(ZEBRA充电式锂离子电池), 数量为82个,被查获。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检验证书、价格鉴定证书、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税款计核证明书、税款计核资料清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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