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10-26 19:07点击:
记者10月24日从深圳市财政局获悉,为鼓励深圳和港澳地区科学家在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深圳市财政科研资金在港澳地区使用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已于2019年10月12日印发实施,这也是内地首部财政科研资金在港澳地区使用管理规程。
记者日前采访了解到,如何有效利用深圳的产业基础与香港的科研资源,推动大湾区科技创新进一步发展,成为深圳政府、企业、研究机构广泛关注热点。但因为两地科研资金管理体制的差异,在跨地科研项目申报、经费管理、项目审核等方面出现差异和分歧,导致一些香港优秀科研专家来深圳发展的意愿暂时受到影响。
《规程》针对香港科研项目主管机构、高校等不同主体对于科研资金在港澳地区使用与管理的诉求与建议,找准科研资金使用与管理上深港两地制度不衔接的焦点问题,逐项提出有针对性政策措施和管理要求。
一是适应港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习惯,经费报销可凭收据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单据,据实列支,对于纠纷处理机制,由资金主管部门按照深港、深澳科技创新合作机制确定处理方式,并在具体制度或协议合同中明确。
二是适当下放管理权限。资金主管部门可委托港澳专业机构实施项目验收评估等工作。项目支出计划调整实行备案制,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批准,报资金主管部门备案即可执行。三是明确资金拨付单位负责办理纳税事项。四是采用人民币结算。五是资金实行分期拨付,预留20%余款据实结算,明确项目剩余资金处理。
为约束港澳地区项目承担单位行为,保证深圳财政科研资金在港澳地区使用效益,《规程》中规定八种情况下,科研项目不得通过验收:一是编报虚假预算或提供虚假资料,套取财政资金;二是未对科研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三是截留、挤占、挪用科研项目资金;四是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项目资金;五是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六是虚假承诺、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七是资金管理或项目执行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八是其他违反协议(或合同)约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