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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人才带科技成果离岗创业 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更新时间:2017-08-15 12:01点击:

  辽宁省委、省政府近日发布关于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建设科技强省的实施意见,在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

  对携带科技成果或者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劳动)关系和相关待遇,兼职期间工作成果双方互认。

  问题1:如何创新科技治理体系?

  回答:推动政府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强化政府战略规划、政策制定、环境营造、公共服务、监督评估和重大任务实施等职能,对于竞争性的新科技、新产品、新业态开发,交由市场和企业决定。

  问题2:在省级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方式上有哪些创新?

  回答: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和结余经费使用权限,项目承担单位可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对相关预算进行调剂使用。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最终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提高间接费用比重,最高不超过20%。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横向课题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者合同约定管理使用,不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问题3:科研人员交通、住宿、会议支出等,如何确定?

  回答: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住宿费标准及会议相关支出,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后续监管等工作要遵循科技创新规律,让经费更好地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

  问题4:如何创新高新区管理体制机制?

  回答:鼓励高新区聘用国内外高端人才,确定职务不受职数限制,聘用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岗位限制。实行“档案封存、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建立按劳分配和按绩分配的薪酬机制,重点向高端人才、有突出贡献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倾斜。切实开展全员绩效评价,真正形成干部可上可下、人员能进能出、薪酬可高可低的干事创业氛围。

  问题5:在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方面,将如何完善?

  回答:加大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建立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逐步提高体现科研人员履行职责、承担社会任务等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按有关规定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政策。经所在单位同意,授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职务研发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不再上缴财政。

  问题6:如何改革科研人员评价制度?

  回答: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采取差异化的岗位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对在省内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科研人员,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问题7:怎样促进创新人才流动?

  回答:对携带科技成果或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劳动)关系和相关待遇,兼职期间工作成果双方互认。

  深入开展“双导师制”,引导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联合培养基地。深入开展“科技特派”行动,探索“科技挂职”“科技干部”等试点,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在科技与经济结合方面的知识优势。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 经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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