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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创战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逃避出口商品检验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19-12-03 13:04点击: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2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广州市创战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逃避出口商品检验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州市创战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静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JFU0XN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28号富力盈信大厦3103A房

2019年10月21日,你(单位)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儿童玩具,报关单号513120190319239317,数量100320个,货值45144美元。2019年10月22日,我关经现场查验发现,该批货物申报与实际不符,实际出口货物为儿童手提式化妆包18000套、儿童唇彩套30000套、儿童眼影26400个、儿童指甲油25920个。上述货物均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经鉴定(深华鉴[2019]0094号)货值为¥727640元,但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该行为属于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价格鉴定结论书》为证。

2019年11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柒佰元整(¥72700)。2019年11月2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告知单(鹏关处告字[2019]091A号)。2019年11月24日你单位向我关书面提出申辩意见。我关经复核,维持原拟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柒佰元整(¥72700)。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深圳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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