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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政:科技人员可兼职兼薪 股份收益暂不缴个税

更新时间:2019-02-07 13:02点击:

  80%成果收益归科技人员 

  青岛市出台新政增加“知识价值”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1月24日我市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关于加快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提高科技人员收入,建立体现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为核心,从工资收入体系、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科研经费使用体系、允许兼职兼薪等多方面进行政策发力,期待充分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让智力劳动获得合理回报,形成知识创造价值、知识创造者得到合理回报的良性循环。

  政策关键词:提高收入,允许兼职兼薪 

  发布会上,市科技局党组成员、市科创办专职副主任李天传对政策进行了解读。他将科技人才分为教学、从事基础研究、从事应用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四种类型,指出《实施意见》将针对不同类型的科技人才给予不同的考核评价标准,从教学质量、成果含金量、市场效益和推介转化效果等不同角度给予激励引导。而激励引导的最终目标是提高科技人才的收入,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创业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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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发布会现场。

  在提高收入方面,既包括逐步提高科技人员工资性收入,也支持科技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对不同功能和资金来源的科研项目在绩效评价基础上,加大绩效激励力度;还支持科技人员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支持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兼职兼薪及离岗创业获得合法收入,离岗创业期间工作业绩及取得成果双方互认。

  高层次人才可以拿“年薪”

  《实施意见》在科技人员工资性收入方面,重点扩大高校院所的收入分配自主权。

  针对岗位设置、自主招聘、工资分配等关键环节,赋予高校院所更大自主权,科技人员绩效工资在核定总量内自主分配。高校院所可采取考察方式,直接招聘紧缺的专业人才、高层次人才。

  引导高校院所结合自身特点,制定以创新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人员收入分配激励办法,聘用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和目标年薪制。

  鼓励高校院所建立符合教学岗位特点的激励措施,把教学业绩和成果作为教师岗位聘用、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

  建立多元化人才分类评价体系,对基础前沿研究、技术开发应用、哲学社科研究等不同类别人才,制定针对性强、精准度高的评价标准,并探索对特殊人才采取特殊评价标准。

  科研激励取消劳务费比例限制

  《实施意见》在科技人员科研激励收入方面,重点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

  通过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制度,鼓励高校院所在预算编制、项目变更、经费支出上,建立更加符合科研规律、突出知识创造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机制。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根据项目属性和研究内容据实编制,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取消绩效支出占间接费用比例限制。

  完善横向委托项目经费管理制度,高校院所接受企业、社会组织委托,开展技术攻关、科技服务所获资金,按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项目合同没有约定人员经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

  健全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制度,对智库项目和决策咨询项目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项目资金按服务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取消劳务费比例限制,加强对间接成本补偿和科技人员绩效的激励。

  科技人员取得股份收益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施意见》在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入方面,重点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中长期激励。

  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支持有条件的单位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和权益约定分配,科技人员可享有不低于80%的成果转化权益和收益。据悉,目前国家政策规定是50%,山东省政策规定是70%。此外,研发和转化的主要贡献人员获奖份额应不低于50%。李天传表示,我市下一步还将探索科技成果权属的分配新机制,提高个人在职务发明中的权属所占比例。

  我市鼓励高校院所围绕地方发展开展企业孵化、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工作,按实际绩效择优给予奖励;支持科技人员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创办企业等多种方式本地转化科技成果;落实技术入股和股权激励相关税收政策,科技人员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悉,除了在政策上予以引导,市科技局将与市财政部门联合下文,对《实施意见》落实到位的先进典型予以奖励。“在全市各类高校、院所、企业等科研机构执行政策过程中,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李天传告诉记者,目前中科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已经在落实将80%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给创新团队,但是先期拨付50%,剩余的30%则是陆续推进,以使团队创新能持续得到激励。《实施意见》发布之后,期待着有更多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得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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